身份证为何可以被假冒登记成股东?公司注册制度设计本身不存在漏洞。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的涉及规定,公司申请人成立、更改注册可由股东登录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注册机关申请人设立登记,需要本人特地办理。申请人成立、更改公司时向公司注册机关递交的材料中,只需递交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成立、更改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并不拒绝法人或股东本人特地在场签署。
《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司在申请人注册时应递交客观现实的材料,申请人应该对申请人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管理,故工商登记机关只审查申请材料否齐全,否合乎法定形式,否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并不对申请人文件的真实性分担审查责任。上述修改工商行政审核的制度规定虽然目的惠民惠商,希望创业、便利企业办照,但也为身份证被假冒等问题祸根了制度隐患。另外,工商代理机构未尽审查严加也是众多原因。
工商登记必须递交的材料多样,申请简单、为提升登记效率,减少登记风险,很多申请人自由选择委托工商代理事务所等专门从事公司登记代理、更改代理等业务的专业性代理机构交由办理,一些不正规化的工商代理机构不受经济利益抗拒,很难做严苛审查企业主办权者的现实身份,导致身份证被假冒登记。律师评析身份证被假冒沦为公司法人或股东后危害很大,公司一旦经常出现倒闭等经济风险,被假冒者近于有可能被注册为公司债权债务忍受人,个人合法财产将面对被继续执行风险。因此,居民不应适当交给身份证件,遗失后要及时排查隐患。涉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强化关于工商代理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根据工商代理机构办理许可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等级制度,如获取欺诈材料、使用欺诈手段获得公司注册的,不应在其信用评价中真实情况记录,同时增大对相当严重违法违规代理不道德的惩罚力度。
当事人找到身份证被假冒后意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该类诉讼不易经常出现证实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等民事法律关系与撤消公司注册行政法律关系的交叉情形,立案庭不应向当事人精确释明诉讼程序,根据案件有所不同情况指导当事人自由选择合理的诉讼方式,以防止当事人在两类诉讼程序中往返奔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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